男女成婚结为夫妻,需要男女在生理发育方面的成熟。同时,又直接与生育、抚养、教育子女,以及家庭经济生产、生活、社会交往、社会义务担负等很多方面密切地联系在一起。它并不是个人生活的私事,而是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繁荣昌盛的问题。这就需要男女在思想智慧、道德修养、劳动技能等方面得到学习、锻炼和提高,不然就不足以承担家庭生活的重担和社会义务。正因为这样,中国的婚姻法典围绕着这些问题,从古至今都有许多法律条文规定。结婚年龄问题,就是依上述各方面、特别是从男女健康和生育方面为考量,以自然规律为依据,而进行具体规定的。
《黄帝内经素问生气通天论》说:“女子七岁肾气盛,齿更发长。二七而天癸至,任脉通,太冲脉盛,月事以时下,故(能)有子。三七肾气平均,故真牙生而长极……丈夫八岁肾气实,发长齿更。二八肾气盛,天癸至,精气溢泻,阴阳和故能有子。三八肾气平均,筋骨劲强,故真牙生而长极。四八筋骨隆盛,肌肉满壮。”正因为如此,古代法典规定,女子十五岁、男子二十岁开始同成年人一样束发,并举行典礼:女子曰“笄”,男子曰“冠”。从此,便以成年人的家庭、社会行为标准要求他(她)们,教以礼义,以使他(她)们达到“重容体、齐颜色、顺辞令”的规范性标准。并使其参加一定的社会交往活动;女子二十岁,男子三十岁,始可婚配。
《周礼地官司徒》曰:“媒氏掌万民之判。凡男女,自成名以上,皆书年、月、日、名焉,令男三十而娶,女二十而嫁。” 然自汉代以后,伴随着中国传统哲学神学化的历史嬗变,以及封建伦理思想的形成,影响到百姓必欲早生儿女早抱孙,致使男婚女嫁的年龄一再提前。 到了后来,竟至将男女青年举行冠礼的年龄视为可成婚年龄。 这种违背了人体发育规律的早婚现象,直接影响到了整个民族身体素质的下降。 这在考古学研究中已经得到证明,历史文献、学术著作中也都有反映。
如中国较早的一部妇产科医学专著《妇人良方》在《求嗣门》里就这样说:“男虽十六而精通,必三十而娶;女虽十四而天癸至,必二十而嫁。 皆欲阴阳完实,然后交合,则交而孕,孕而育,育而为子,坚壮强寿。 今未笄之女,天癸始至,已近男色,阴气早洩,未完而伤,未实而动,是以交而不孕,孕而不育,育而子脆不寿。” 由于早婚的危害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人民的健康,以及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。 戒色是少年第一关,此关通不过,德节丧失,则有再高的才华、再好的学问,都没有半点作用。古人主张三十后筋骨已坚,血气稍定,比较不易沉溺美色。 如果能坚守自己的精气神,不令耗损,并且把心力勤用于职业上,在男女交往接触上能礼节相待,以防微杜渐。 此外,不结交贪好美色的朋友。如此,则修身齐家、立德立业,便可望有成了。 "男三十筋骨坚强,任为人父。女二十肌肤充盛,任为人母,合为五十,应大衍之数,生万物也。"王吉就这个问题给汉宣帝上过疏,说世俗嫁娶太早,是“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,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”夫古昔平和之世,人民蒙美盛而生,皆坚强老寿,咸百年左右乃死…… 后世遭哀薄恶气,娶嫁又不时,勤苦过度,是以身生子皆俱伤,而筋骨血气不充强,故多短折,中年夭卒。
王充《论衡齐世》中记载当时人的见解:上世和气纯渥,婚姻以时,人民禀善气而生,生又不伤,骨节坚定,故长大老寿,状貌美好。 不过他们说的“古”是传说中的渺不可知的上古,实际上自有大规模战争以来,特别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,频繁的战事让人口资源消耗的特别快,就鼓励早婚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