詹XX,台湾省彰化人,平时以卖草席为生,民国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,他到双溪乡太平村憨仔坑摘兰花,在路上遇见单身经过的杨姓妇女,遂暗跟至憨仔坑下山坡,见四周无人,即向钱挡住意图非礼。事被杨妇挣扎峻拒。詹某为达其奸淫目的,竟拣起路旁一根木棍,将杨妇击倒;在他无力反抗时,施以强暴。因杨妇惊恐乃大声呼救,詹某情急乃将杨妇勒住强暴至si。事后又将尸体弃置山沟,意图灭迹,然法网恢恢,疏而不漏,终为警方侦破。本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六度更审,均判si刑,詹某虽一再上诉,但于日前又被最高法院将上诉驳回,维持si刑原判。这件奸杀妇女命案始告定夺,不日即将执行枪决。(联合报六四年八月五日第七版)。
编者按:凶手因贪一时之快,淫人害命,而自命亦丧,且使臭名永留,家族同蒙其羞。如他在见色起意时,能稍微反省一下,择吉可全人保己,免陷于法网。可惜今人为逞一时之乐,唯见眼前,而不顾后忧,致报上淫奸之事,几乎日日可见,但因果报应之理,丝毫不爽,犯者不只难逃法网,且遗子孙后忧。真是得不偿失,何苦来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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